苏州施行房屋征收评估新规 为被征房屋补偿提供依据
本报讯 (记者 朱红斌)记者从苏州市住建局获悉,《苏州市城市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出台,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和《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规范》中指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估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的目的是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规范》中指出,房屋征收评估价值为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客观市场价值,不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与附着物的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的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以及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其它费用。被征收房屋性质、用途、建筑面积、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应以委托人依法确定的为准。被征收房屋补偿价值评估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并对各种评估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本规范自2011年7月20日起施行。原苏州市房产管理局《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苏房〔2008〕3号)同时废止。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技术规范》的规定。
另外,市住建局网站上同时公布了《关于确定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基本重置价格的通知》,以及《关于公布2011年度苏州市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参考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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