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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财政票据业务办理指南


一、票据申领

(一)  首次申领

1、行政事业单位申领财政票据需提交下列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1)《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申领表》(附表1)(一式三份);

2)苏州市编办批复的“三定方案”原件和复印件;

3)机关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申领财政非税收入类票据,填报《苏州市市级非税收入项目申报表》(附表2)(一式两份),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5)申领罚没收入票据,填报《苏州市市级罚没收入项目申报表》(附表3),提交证明本单位具 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办理地址:苏州市财政局综合处(票据中心),三香路99811号楼7787室,联系电话:68616737

2、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领医疗收费票据需提交下列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1)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2)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和复印件;

3)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

办理地址:苏州市财政局综合处(票据中心),三香路99811号楼7787室,联系电话:68616737

3、社会团体申领会费统一票据需提交下列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1)《苏州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申领表》(附表4)(一式两份);

2)苏州市民政局核发的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社团章程;

4)全体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会费标准的决议;

5)主办会计的会计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地址:苏州市财政局综合处(票据中心),三香路99810号楼1115室,联系电话:68616145

4、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需提交下列资料(加盖单位公章):

1)《苏州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申领表》(附表5)(一式两份);

2)苏州市民政局核发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章程;

4)主办会计的会计证原件和复印件。

办理地址:苏州市财政局综合处(票据中心),三香路99810号楼1115室,联系电话:68616145

符合申领资格的单位,当场办理《江苏省财政票据购领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IC卡,申领财政票据(以下简称票据)。

财政票据一次发放的数量一般不超过单位6个月的使用量。

(二)再次申领

票据使用单位再次申领财政票据,须携带《记录簿》、IC卡,并提交前次领用的票据,经市财政局缴验审核后,核发新的财政票据。

   

二、票据缴验

苏州市级财政票据缴验分为平时缴验和年度清缴。平时缴验指票据使用单位每次申领新的财政票据时,应及时送缴已使用票据;年度清缴指票据使用单位应在每年年度结束后,认真清理年度票据使用情况,及时报财政部门审核缴验核销。

1.手工票据和定额票据。票据使用单位应分类整理,按序排列,在《记录簿》内页填写“票据缴验记录”、《苏州市财政票据缴验结报表》(附表6)(一份,单位盖章),送缴票据存根和作废票据。

2.电脑开票。财政票据使用单位直接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开票的,资金达账后,非税系统自动缴验。

三、票据作废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每联次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我市市级财政票据采用年度有效期制度,当年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年底也一律作废。票据使用单位在非税系统进行“作废”操作,打印《票据作废报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与作废票据一起报市财政局缴验;未使用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的单位,直接送缴作废票据至市财政局。

四、票据灭失

财政票据、《记录簿》、IC卡灭失的,票据使用单位应查明原因,提出整改处理意见,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市财政局,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在《苏州日报》刊登声明作废。

缴款人遗失财政票据收据联需要票据使用单位另行提供的,应当向票据使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单位核实后可向其提供加盖印章的其他联次复印件或已收款证明。

五、票据销毁

经财政部门核销,使用完毕保存期限满5年的票据存根,以及作废的空白票据,由票据使用单位分类整理,按序排列,填写《苏州市财政票据销毁情况登记表》(附表7)(一式三份,单位盖章)报市财政局查验后,交保密部门统一销毁。

六、票据年检

票据年检采取票据使用单位自查和财政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法。票据使用单位应对上一年度的票据使用情况认真自查,做好票据分类和票号整理工作,及时办理票据年度清缴,未完成清缴工作的,不予年检。市财政局年检抽查内容包括票据的购领、核销手续是否齐全,票据和《记录簿》的保管是否规范,是否按规定使用票据,收取的款项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财政专户,是否按规定项目、标准收取费用等。对未按规定进行票据年检的单位,市财政局将停止财政票据供应,并按照财政部第70号令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
 
 
 附表:

      1.《苏州市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票据申领表》

      2.《苏州市市级非税收入项目申报表》

      3.《苏州市市级罚没收入项目申报表》

      4.《苏州市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申领表》

      5.《苏州市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申领表》

      6.《苏州市财政票据缴验结报表》

      7.《苏州市财政票据销毁情况登记表》
 
      上述表格可在“苏州市财政局网站-下载中心”下载,网址:/szcz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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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18 11:53:1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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